1.协会简介
一、成立与发展
河北省专利保护协会,原河北省知识产权促进会、河北省校企联合知识产权产业化促进会,于2016年1月12日成立,2019年2月正式更名为河北省专利保护协会,是由致力于专利建设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为河北省民政厅。协会的注册地址为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大道319号润江总部9号楼国际人才城2层大厅。
2016年1月12日,河北省专利保护协会(原河北省校企联合知识产权产业化促进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全省全员代表大会召开。河北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副主席李宗民、河北省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常生茂、原河北省委工委副书记葛素梅做重要讲话,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社会团体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二、宗旨
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加强协会党的建设,把党的建设融入协会发展的全过程,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思想引领、组织保障的作用,团结带领广大发明人听党话、跟党走,不断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向前发展。
三、会员
河北省专利保护协会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四、业务主管和挂靠单位
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为河北省专利保护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民政厅是河北省专利保护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协会与中国专利保护协会签有战略合作协议,一直保持着密切联系。
2.协会章程
河北省专利保护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河北省专利保护协会(英文名称:Hebei Patent Protection Association,缩写HBPPA)。本协会自觉接受中国专利保护协会的业务指导,为省级专利保护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由河北省致力于知识产权建设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自愿组成发起成立,是经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专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领导,以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和强省建设为己任,团结和带领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发挥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方面的集体运作功能,大力提升全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研究和专项服务,组织国内外知识产权界互访交流,促进地区间企业间知识产权互惠合作。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模式,积极搭建会员与知识产权保护部门的沟通渠道,引导社会建立多元化、民间化的知识产权争议协调和解决机制。
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单位建立河北省知识产权促进会、河北省发明协会、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协会联合党支部,上级党委:中共河北省社会组织党委。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大道319号润江总部9号楼国际人才城2层大厅,邮编:050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开展专利培训、信息、咨询及法律等方面的服务,举办专利培训班、研讨会和考察活动,提高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者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并接 受有关政府部门和会员委托,举办各种与专利有关的活动与会议;
(二)协助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机关处理涉及会员的知识产权纠纷,并根据相关部门的授权和委托,组织协调会员参加有关诉讼,对专利纠纷进行调解;组织专业力量参与重大知识产权事件的专业咨询和对策研究,主动争取政府部门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项目;
(三)研究知识产权领域的前沿、热点、重点问题,进行与专利保护相关数据整理,掌握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工作规律,制定、推行专利保护和运用的业务规程或指导规范,为会员提供各类咨询服务;
(四)编辑出版专利保护方面刊物,借助新媒体和即时通讯工具,为会员提供了解信息、发表建议、交流经验、学习知识的共享平台,组织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增进会员之间的了解与合作;
(五)联合京津冀及相关地区知识产权组织和专业机构,开展跨地区的专利转化交流互惠活动和专项服务;策划并组织与专利相关的业务会议或活动,与相关行业协会建立专利保护合作关系,开展面向行业协会的专利保护宣传普及活动;
(六)履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行使的职责,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团体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七)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由13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标准为:副理事长:2000元/年;常务理事:1500元/年;理事:1000元/年;单位会员:1000元/年;一般个人会员:500元/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第一届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3.组织架构
河北省发明协会、河北省专利保护协会、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协会联合党支部
党支部书记:张晓龙
党支部成员:呼春辉、管文
河北省专利保护协会第一届理事会
法定代表人:李穆
理事长:杨景亮
副理事长:刘洪波、冯蕾、周景泉、李玉清、池建斌、刘守信
秘书长:董金国
理事单位:
1 |
河北新世纪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2 |
石家庄新世纪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
3 |
际华三五零二职业装有限公司 |
4 |
汇通路桥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
5 |
河北循证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6 |
河北明光食品有限公司 |
7 |
沧州东盛金属添加剂制造有限公司 |
8 |
石家庄市矿区丰旺机械有限公司 |
9 |
石家庄工业泵厂有限公司 |
10 |
石家庄市丽源除尘设备有限公司 |
11 |
石家庄市华远冶金设备有限公司 |
12 |
河北金棘百益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13 |
石家庄禾柏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14 |
石家庄铁道大学 |
15 |
河北科技大学 |
16 |
石家庄金士顿轴承科技有限公司 |
17 |
衡水长江预应力有限公司 |
常务理事单位:
1 |
石家庄新世纪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
2 |
际华三五零二职业装有限公司 |
3 |
河北循证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4 |
石家庄工业泵厂有限公司 |
5 |
河北华远冶金设备有限公司 |
6 |
石家庄禾柏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7 |
石家庄铁道大学 |
8 |
河北科技大学 |
9 |
河北师范大学 |
10 |
河北经贸大学 |
11 |
河北医科大学 |
12 |
河北威远生化农药有限公司 |
13 |
河北工程技术学院 |
河北省专利保护协会第一届监事会
监事长:李诚桐
监事:胡亚捷、何荣梅
4.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李穆
理事长:杨景亮
秘书长:董金国
5.协会收费信息公示
河北省专利保护协会收费信息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1 |
会费 |
不收费 |
《河北省专利保护协会免收会员单位、个人会员会费的决议》 |
2 |
专利申请费 |
详情咨询协会秘书处(0311-68029908) |
- |
3 |
知识产权大讲堂培训费 |
免费 |
- |